
还贷期间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?
1、证明材料
还贷期间提取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
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;
借款担保合同;
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明细(在浙江省范围内工商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建设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杭州银行、中国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农业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交通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华夏银行(不含宁波、绍兴、温州地区)、浦发银行(不含宁波、台州地区)、招商银行(不含宁波、温州、台州、丽水地区)、中信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民生银行(不含宁波、温州地区及直销银行贷款)、联合银行、兴业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浙商银行、宁波银行(不含衢州、舟山地区)、北京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邮储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平安银行(仅限查询杭州分行辖管网点的贷款)、广发银行(不含宁波地区)、上海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可通过联网数据获取的,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)。
其中
还款明细需经银行盖章并包含以下要素:借款人姓名、借款合同号、还款账号、还款日期、还款金额;所列要素在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,需由银行盖章时加注缺项要素;如有部分提前还贷,还贷金额需在还款明细记录中列清。
2、2018年6月29日后,在异地购房的,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,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。其中,2020年12月1日起,杭州中心的缴存职工本人在浙江省内购房的,可以提取公积金,无需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或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。
3、身份证件
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:本人身份证原件。
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的: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;②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。
职工委托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: 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;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;③有效关系证明原件。
职工委托其他人提取的: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;②受托人身份证原件;③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。
4、职工本人提取金额不足实际支出的,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办理时除提供上述1、2、3项材料外,还需提供与职工本人的有效关系证明。
5、本人银行卡或提供本人银行卡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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